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,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,包括审核原百始凭证、填制记账凭证、登记会计账簿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;
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;
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;
委托度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。
委托人的义务:
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,应当填回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;
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;
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答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;
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,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、补充的原始凭证,应当及时予以更正、补充。
评估与年检 审计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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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7日
7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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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8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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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6-07
2022-02-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