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该注意的是,运用收益法对资产评估时,是以资产投人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。资产作为特殊商品,在现实买卖中,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并不在于资产本身,而是资产的获利能力。如果在资产上进行投资不是为了获利,进行投资后没有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很少而且又很不稳定,则不能采用收益法。
二、收益法应用的形式
收益法的应用,实际上就是对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进行折现或本金化过程。一般来说,有以下几种情况:
(一)资产未来收益期有限的情况
在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具有特定时期的情况下,通过预测有限期限内各期的收益额,以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,各年预期收益折现值之和,即为评估值。基本公式是:
式中:
Ri——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预期受益额,收益期有限时,Ri中还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;
n——收益年期
r——折现率
例:某企尚能继续经营3年,营业终止后资产全部用于抵充负债,现拟转让。经预测得出3年内个年预期收益的数据如表2-2:
某企业未来三年的预期收益
收益额(万元) 折现率 折现系数 收益折现值(万元)
年 300 6% 0.9434 283
第二年 400 6% 0.8900 356
第三年 200 6% 0.8369 167.9
由此可以确定其评估值为:
评估值=283+356+167.9=806.9 (万元)
(二)资产未来收益无限朔的情况
无限收益期的情况下,有两种情形:
1.未来收益年金化的情形。在这种情形下,首先预测其年收益额,然后对年收益额进行本金化处理,即可确定其评估值。
基本公式为:
上述公式实际是预期收益折现值求和的特殊形式,推导过程如下:
假设未来预期收益分别为R1、R2……Rn,折现率为r,折现值之和为PV,则有:
当R1=R2=……=A时,
当n→∞时,1/(1+r)n→0,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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